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明鏡歷史網: 为蒙冤22年的丁盛将军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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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蒙冤22年的丁盛将军翻案
Aug 28th 2013, 12:21, by 明鏡雜誌


  对丁盛将军印象深刻,还是在1969年4月,报刊公布了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名单,毛泽东和林彪一正一副两个主席在前,丁盛将军排在其后。也就是说,除了毛、林,170名中央委员,都按姓氏笔划排列,丁盛将军位列榜首。谁知70年代末,我却听说丁盛将军的遭遇,心中充满疑问。22年中,丁盛将军一再泣血上诉,然而冤案如山。

  一

  1977年3月24日,时任中央军委主席的华国锋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点了南京军区司令员丁盛的名,说他和"四人帮"是一伙。从此,曾躲过一场又一场政治灾难的丁盛将军被判了政治死刑。1977年3月26日,丁盛将军被停职审查。11月5日,被莫名关押,抄家,批斗,家人被赶出军区大院。

  直到1979年4月,丁盛将军才解除关押。

  1980年10月6日,两案审判前,丁盛将军再次被关押。11月12日,最高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宣布:1976年8月,南京军区司令员丁盛到上海,在延安饭店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作了半夜密谈(武装叛乱)。……

  丁盛将军坚决否认对他的指控。因为除了马天水等三人的供词,再也找不到任何证据,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建议不要将丁盛列入起诉名单。1981年5月9日,丁盛将军被解除关押。

  1982年6月19日,丁盛将军案经总政保卫部审查,移送军事检察院,提请免予起诉。

  1982年7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无视丁盛将军的辩解,仅凭马天水等三个案犯的口供,就主观认为审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下达了丁盛将军的免予起诉书。说被告人丁盛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密谋武装叛乱的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已构成策动武装叛乱罪。鉴于被告人丁盛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决定免予起诉。

  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经没有免予起诉。而在当时,免予起诉也是一种罪,不予起诉才是完全解脱罪犯状态,恢复公民身份。

  现在看,两案审判中有13位高级干部被免予起诉,都是冤案!

  免予起诉书说:丁盛对马、徐、王说,在毛主席逝世后可能打内战,分析了上海附近驻军领导的政治态度和兵力布置。丁盛说我最不放心的是60军,这个军我指挥不动,这个军的几个师就摆在无锡、苏州到上海这一线,我很担心。丁盛还表示准备杀头。随后马天水等即给上海民兵突击发放各种枪支弹药。因为这个谎言满篇的免予起诉书,丁盛将军被开除党籍,退出现役,交地方安置,每月生活费150元。南京军区提出在滁县、准阴、扬州选择其一,丁盛对这三个地方都不同意。1984年7月,丁盛按一般干部交南昌市老干部局干休所,子女不能随迁。9月18日,丁盛将军突发心脏病,摔倒在地,身经百战的老将军失声痛哭。10月,南京军区同意丁盛将军回南京治疗,但只能住地方医院,丁盛将军住进铁路医院。为了申诉,他顽强地活了下来。

  二

  从此,丁盛将军的余生就在不断的伸冤中流逝。

  1985年11月15日,丁盛将军在申诉书中详细叙述了与马天水等三人谈话的内容:

  1975年我心脏病复发,遵叶剑英元帅指示,从9月至1976年2月,我一直在南京中山陵养病。讹传我不听叶帅招呼,去上海治病,这不是事实。

  1976年8月,经中央军委批准,8、9月南京军区在上海、杭州湾搞陆海空演习。7月30日,我离开南京,经上海视察演习部队及附近海岛部队。8月8日我坐了一天海船,到长江口大、小洋山。上海警备区政委李宝奇接我到上海,问我要不要告诉上海市委,我说不要。21时多,我在延安饭店准备休息,秘书陈长顺告诉我:廖汉生政委张秘书说,廖政委明天请上海市的医生会诊,要我给上海市委打个电话,以引起他们重视。陈秘书说丁司令员劳累要休息,请党办李主任打这个电话,张秘书说还请丁司令员打好。于是我给上海市委办公室打了电话。不久,陈秘书说市委来电话,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要来。

  22时左右,他们来了,一见面,我寒暄这么晚了,还来看我。他们问我从哪儿来?我说从海岛来,并讲了视察海岛的感受,从长江口以东、以南的地形看来,屏障多,兵力密度大,入侵者若想走日本鬼子的老路,肯定要失败。而长江口以北、以东我没有去过,但听说是水网地区,没有山作屏障,兵力密度小,这个地方我不大放心,以后要去看看。我还说这次我们部队要搞演习,要来很多干部,在车辆、交通秩序、副食品供应上都希望市委协助解决,要麻烦你们了。马天水一口答应,不成问题。我说:进长江口,水浅,大货船进不来,李先念同志讲过:每年罚款多少亿,你们挖个深水港多好呀!我问:你们很忙吧?马天水说:很忙,搞生产,忙给唐山运物资,这次唐山地震很厉害。马、徐、王主动提起:军区7月党委扩大会议开得好,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你们军区领导人的意见都是一致的吧?我说:是一致的。马天水问:60军政委魏金山怎么没有参加这次会议?我说:他有病住院了。马天水说:上海警备区副司令董常云思想不通,他现在出差了,等他回来后,我们要批评他的。又问:李宝奇是怎么来上海警备区当政委的?我说:是军委派来的,也是我们军区党委提议他来的。马天水问:李宝奇这个人怎么样?我说:过去不认识,不了解,你看怎么样?马天水说:李说话圆滑些,他在军委办事组工作过,他和上海警备区另一个政委刘耀宗不一样,刘是直筒子,有什么说什么,对就对,错就错。刘耀宗哪儿去了?我说:他有病,在黄山休养。马天水说:欢迎刘耀宗回上海工作。我说我身体不好,有心脏病,经常发作。马天水指著徐景贤说:可以安排他去华东医院检查一下。我表示感谢。

  坐了近一个小时,我们一块去看廖汉生政委。

  9月3日22时左右,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突然来延安饭店找我,我问他们来干什么?马天水说:最近有两批外宾要来,看延安饭店的宴会厅是否容纳得下。我说:感谢上海市委给予军区这次演习的支援和帮助,马天水说不用感谢,这是应该的。市委转去一封信,是无锡部队的。信中说在部队招待所查出四个箱子,不知放了什么东西。问我收到这封信没有?我说收到了,我们也收到一封信,是许世友儿子许建军写给某医院护士的。信上说毛主席百年后要打内战。我说打内战可不得了,我们已将这封信送中央陈锡联同志。马天水说:我们也收到类似内容的一封信,也送中央了。

  三

  1976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文件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罪证》(材料之一)下发。其中说到"今年(1976)6月,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病重后,王洪文多次催促上海市某些领导人给上海民兵发武器弹药"。这个事实有力证明了在马天水等人与丁盛谈话前两个月,"四人帮"就决定给上海民兵发放武器,而马天水等人与丁盛的谈话在发完武器两个月后。免予起诉书为了给丁盛凑罪名,无视事实,硬把马天水等人给民兵发武器的时间推后两个月。还有一个关键性的时间是错误的,8月11日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突击发枪。而9月3日晚上丁盛将军与马天水等人谈话中才提到60军。为了给丁盛将军栽赃,硬把9月3日的谈话内容挪到8月8日晚上。

  免予起诉决定书说丁盛与马天水等人"半夜密谈"。而实际上,丁盛与马天水等人从未深交,连一般寒暄也几乎没有,更何况丁盛对造反派嗤之以鼻。这就决定了8月8日的谈话只是礼节性的,怎么可能密谈?至于谈毛泽东逝世后可能打内战,丁盛说准备杀头的话,更是决不可能。

  丁盛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完全是诬陷!事实上8月8日晚上的谈话,马天水等人除问到60军政委魏金山哪去了,根本就没有提到60军。至于我说的长江口以东、以北的地形,完全是从上海的海外防御角度说的。与在上海以西京沪线上的60军没有任何关系。

  1973年12月,八大军区司令员对调,丁盛从广州军区司令员调到南京军区任司令员。1976年2月17日,为加强长江口的防御,丁盛提出将60军调到沪宁线,经军区党委讨论,中央军委批准,1976年上半年,60军军部从南京调到镇江,所属180师从苏北调到无锡。这样,60军全部集中在沪宁线上。

  丁盛将军说:如果我"最不放心60军",为什么建议把60军调来?如果我说"对上海是个大威胁",这个"威胁"不正是我自己造成的吗?至于说我"准备杀头",更是荒谬绝伦。我作为高级干部,有职有权,工作顺心,上下团结,情绪很好,心情愉快,神志清醒,我怎么会说出此混账话?

  丁盛将军说:8月8日与马天水等人的谈话,除相互吹捧,并没有议论中央领导,也没有谈论全国形势。9月3日晚上的谈话提到"打内战",是因为许世友儿子许建军信中的内容,怎么成了我的话?毛主席的病情当时严格保密,我不可能知道,我想的只是演习,谈的也全是演习。我没有,也不可能说"准备杀头"之类的话。我在谈到什么问题时说"准备杀头"?它的前言后语是什么?它总不会是孤零零的一句话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我和马、徐、王过去不认识,1974年我调南京军区后,在上海接触过三次。第一次是1974年3月,我从舟山视察部队回南京,路经上海,晚上我们初次见面;第二次是1975年1军和20军调防路过上海,王秀珍请我吃过一顿饭;第三次就是1976年8月8号晚和9月3日晚两次谈话。在这前后,我们既没有工作联系,也没有任何书信、电话及私人交往。9月6日我接到毛主席病重的电报,要我返回南京,我去上海市委告别一声就走了。从那以后,我没有和他们发生任何联系,请组织详细调查我这一个多月的活动情况。

  "四人帮"在上海的党羽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对军队一无所知,军队调动不要说丁盛这样的大军区领导,就是军委副主席,也无权调动一兵一卒,军队调动大权掌握在军委主席毛泽东那里,哪怕调一个排的兵力也要毛泽东批准。所以,丁盛根本不可能说60军调不动这一类门外汉的话。如果丁盛与马天水等人谈武装叛乱,为什么事前事后没有行动?搞武装叛乱不可能孤家寡人,为什么丁盛被揪出来,却没有一个人揭发?也没有一个人涉案?很明显,这是马、徐、王为减轻罪责,嫁祸于丁盛。丁盛认为:仅凭我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两个晚上的简短谈话,而没有其他证据,就判定我密谋、策动武装叛乱,这与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四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马天水等人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因为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审查口供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有矛盾。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换一个角度说,即使不能证明马天水等人伪造供词,按立法确定的"疑案从无"的原则,丁盛将军也应该完全无罪。

  1985年,丁盛将军在申诉书中说:请组织相信一个老红军战士的自白,决不要轻信马、徐、王造反派为减轻其罪责,而嫁祸于我的假口供。我今年已72岁,去年摔伤后三次住院。近况不佳,身体很虚弱。承受"反革命分子"的精神枷锁,殃及家属孩子。更痛苦的是多次申诉,无人受理,给组织的信,都石沉大海,我越来越感到生命危在旦夕,渴望在瞑目以前能得到党组织的关怀与过问。让我去北京澄清自己的问题,并盼望解决我目前生活上的困境,党虽在组织上处理了我,可我仍坚定不移地相信党,依靠党,相信党会实事求是地解决我的问题。

  丁盛将军给中央发电报,要求最后陈述。中央组织部和中纪委各来一位处长倾听,但仍泥牛入海。

  经丁盛将军不断申诉,有关方面说:上面有"精神","两案"已有结论的,一律不动,生活可以有所改善。1993年8月2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通知南京军区,将丁盛的生活费增加到200元,享受当地退休干部的生活和价格补贴;医疗由军队按正师职待遇。1995年,经中央纪律委员会和军方协商,广州军区在司令部干休所为丁盛将军安排一套师职离休干部住房。

  1998年8月,丁盛的老首长黄火青亲自出面为丁盛平反。

  丁盛将军第N次申诉:今年我85岁了,右眼失明,又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甲亢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伴又是一个老病号,动过5次手术。多年来,全靠子女和战友们接济生活。希望在有生之年能解决党籍、军籍问题,并提高一点生活待遇。中央军委主要领导批示:请军纪委调查了解情况后处理。答复仍是案不能翻,生活可以适当改善。可是,生活改善也迟迟没有落实。

  1999年8月26日,丁盛将军因高烧住进广州军区总医院,诊断肺炎。眼看丁盛将军病情日重,夫人孟文虹和子女给军委领导写信,请求为丁盛将军平反,没有回音。

  1999年9月25日,丁盛将军含冤辞世。有关方面同意亲属办理丧事,却不能称将军、同志。10月7日,广州黄花岗殡仪馆大厅举行丁盛将军告别会,700位来宾望着灵堂正中的黑色挽幛:丁盛老人……无不泪流满面。

    舒云,原刊于《华夏文摘增刊》第6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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