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星期六

明鏡歷史網: 近代中国历史上的抵货运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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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历史上的抵货运动(下)
Nov 16th 2013, 13:40, by 明鏡雜誌


——以"五四"与"五卅"为例


  三、抵货运动中矛盾的激化与运动的结束

  中国近世的民族主义运动其实有许多内在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到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以种种形式表现出来,而引起运动参与者的矛盾冲突。最后各界的联合既无法维持下去,频起的冲突亦危及到秩序的安宁,等到官方出面以强力干涉,运动便渐渐中止了。

  1、运动坚持的困难

  首先,民初中国工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抵货运动的暂时性与无效性。抵货的持久必须建立在替代性物品的充足供应,以及价格与质量方面的可比性上。但是民初中国的国内工矿业实际上还没有足够的替代性产品与生产原料的供应能力。而这一点便决定了抵货只能是暂时的举动,激进学生要求的"永远经济绝交"只能是一句不切实际的口号。

  五四时期对日经济绝交,我国商人最受影响者先是棉织业,因为其原料多依赖于日本纱厂的产品,拒绝日货,国货原料供求关系失去平衡,而价格剧涨。本国棉织业遂生恐慌。尤其家庭式小工厂由于资本薄弱损失更大。如1919年6月7日苏州布业公会一份通函便颇能说明问题:
  敝业震丰、公民、兴业、一新、慎昌、兄弟等布厂陆家函称:抵制日货经学界提倡以来,渐及各界,已有一致之现象。所最困难者,莫如我布厂所及之经线。查此项双股线,本国出品只有肆家,日夜赶做,不及二十包之数,而各厂所用未及十分之一,已势不能全用国货。然爱国之心,人人皆有,自然先尽国货,实在不敷,而又迫于忍辱含诟,补用东货。然则制造纱线厂家,亦宜体此艰难竭力推广出数,以救时局。此两利之道也。即各纱线号家各纱线贩户掮客,苟有天良,亦当共体此心,集合团力,坚持平价,断不可使国货之价高出东货之上,隐为东人解围。乃今日接到上海纱线报告,蓝鱼、双鹿向为东货之好牌子,市价叁百念两,双喜、文明为国货牌子,向来价格在鱼鹿二牌之下约四五两左右,今竟售至叁百念捌两,高出东货至八两之多。试思布厂家有此便宜,谁复肯牺牲成本,坚持到底抵制之初心,是为渊驱鱼,为丛驱爵,仍在吾中国同胞也。

  五四运动中,上海日煤所受打击甚小,盖因"上海若无日本煤之供给,工厂之大部分皆将休业也"。苏州、无锡等地的工厂其实亦依赖于日煤的供应。1919年7月30日,苏州坤震公所致函苏州总商会解释不能禁绝日煤的原因:

  "此次抵制仇货,坚持到底,来日方长,必须兼筹并顾,兹据煤业各号佥云,于事实上有万难办到之处。盖烟煤一物,不特为人生燃料日用之一种,且为一切工厂及轮舶之必需品。我国矿产虽富,风气闭塞,故步自封,不能各省开矿,即已开者,如井陉、中兴、贾汪以及浙之长兴等矿,所产无几,供不应求。而况国有干路,每虞车辆缺乏,交通梗阻,航运则华轮有限,不克接济。上述各节,已与无矿相等,欲维持工厂之工作,轮舶之通行,不得不谋燃料之供给,采用日煤实为不得已之苦衷。若不用日煤,势必各工厂因此而停工,轮舶因此而停驶,不啻因噎废食。以煤为原料品之一,若因断绝日煤之买卖,影响工作,妨碍运输,无异自煞。事实上情理上有万万不能不用日煤者也。"

  其他一些日用品如糖、药品等等亦在被禁之列,更影响民生。实际上亦难做到。苏州总商会提出"相对抵制"一说,便是建立在此一实际考虑的基础上。1931年,俞宁颇亦指出,由于日本输华货品多为我国自行供应不足的日用品,如棉织品、糖、煤、纸、木、面粉、鱼等等。无一非我国重要之必需品。所以抵制日货仅能限于一时热度,而不能持久,盖事实上不能做到。
  正因为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每次抵制日货行动结束后,中国商人均大量购进日货。日货销量前后相加并不会有太大的降低。民众的消费欲望由于被短时间被压制,突然的爆发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增长。据俞宁颇统计,自1907年至1929年23年中,日本对华输出额最高的年份分别是1925年(468438956日金元)及1919年(447049267日金元),可见民族主义运动中的抵制日货,不但不能促使日货销售额降低,反使其上扬。以前不少论者常从抵制行动最高涨的一二个月来考察日货进口额的变化,而不从较长的时间段上来分析,所以得出的结论往往与事实相悖。

  而一些人在运动中恳劝工商界努力举办国货工厂、商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在当时,国内资本并不充裕,而且投资国货工厂的利润回报并不一定比其他方面的投资要高,何况还有其他技术、管理、时间上的种种问题存在,虽然有抵制机会,但是中国商人并不能一下子而将利权全部收回。因此这种主观上的愿望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而有时商人亦以此来应付学生。1919年12月,南通洋货业曾与学生联合会代表讨论切实抵制日货一事。洋货业商人便提出:
  "根本救国,以组织工厂为前提。张啬公曾有敬告全国学生书,每一学生如认股份100元,或分为10零股,每股10元。南通中学以上学生约千余人,以每人100元计,当得千万余元,应请学生会克日招集股份10余万元。吾商界同人亦当随学生之后,招集10万余元以海海实业银行,请张退公、啬公组织,可以抵制日货之公司,以免空言救国之说。"
  但招募股份一事,学生无疑难以做到。而南通洋货业商人只不顾以此来暗示学生的行动于"救国"一事并无作用。

  其次,抵货运动亦带来物价上涨,影响民生。抵制外货时,可替代的国货销路自然畅旺。但国货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一时间又不可能有一大跃进,于是可能发生国货供不应求的情况。此时,按市场规律,国货的价格应会上涨,尤其是工业原料等更为突出。因此需方的商人或者以"原料或者日用品"为由要求疏通日货,或者抗议生产厂家趁机抬高产品售价,要求平价销售。然而,生产厂家,则以捐税苛重,成本高昴,产品价格难以与舶来品一律,势必会要涨价。
  物价上涨亦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上海罢市后,物价飞涨。市民购日常生活用品均受阻碍。南京在抵制日货运动后,"各业对于国货任意增价,竟有趋过未抵制某货前一倍以上者。"在苏州,国货近日价值骤昂,"以致热心购用者不免因而障碍。《新闻报》1919年7月15日亦报道,徐州自抵货以后,一些日用品改用国货,而洋油、洋烛则改用美货,但"均不免涨价之弊"。如白糖一项,由于东糖不来,而土糖畅销,售价由每斤160文,涨到260文。因为物价上涨,普通民众对学生的抵货行动可能会不满。所以宿迁县老百姓埋怨学生,称"布也贵,洋货也贵,都是学生造的孽"。

  物价上涨,亦引起商人与学界间的矛盾。苏州教职员联合会以商店抬高国货售价而诉诸商会。浙江公团联合会中则有教育会提出约束国货售价,违者则加重罚则。镇江商会亦劝各商家勿抬高国货价格。 学生则多将物价上涨的原因完全归咎于"奸商"的丧心病狂、利欲熏心。
  而对一般民众而言,要求人们不买便宜的日货而去购价格昂贵的国货,除非有一定的额外补助,否则仅靠"爱国热情",此种违反消费常识的举动不可能持久。亦不应责怪人们缺乏"爱国精神",将消费偏好问题政治化,道德化并不能解除抵货运动的内在孱弱。所以一时的不用日货,大家容易做到,但是要根本上禁绝,而又无相应利益补偿措施,则是不可能持久的。

  最后,商人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亦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持久地配合抵货行动。
  王冠华认为当某些爱国运动所采用的斗争手段往往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时,如果他们的利益如得不到补偿,就难免中途退出。Hung-Ting Ku在一篇讨论五卅运动的论文中亦注意到:也许商人并不缺乏"爱国主义",关键是在他们在运动中遭受最直接的损失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点正是商人与学生、党人意见分歧的根本所在。
五四运动与五卅运动中,除少数国货厂商外,多数商人均有经济上的损失。据说,1925年6月上海的罢市中,每罢市一日,中国方面约损失三百余万元。据商界自己的统计,五卅运动中,商人的直接损失合计达银360万8千余两,大洋775万余元。而因金融贸易阻滞造成的间接损失则无法统计。

  即使是国货厂商,运动亦可能给他们带来麻烦。如原料价格的上涨,遭受名誉上的攻击等等。五四运动期间,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曾一度因有人指控公司中有日人掺股,而营业滞呆。英美烟草公司则趁机抢夺市场。江阴规模最大,成立最早的织布厂华澄织布厂亦因为购日纱问题和学生发生冲突。
  正因为抵货运动中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所以历次国人所发起的历次抵制行动,效果均不彰。而1919年与1925年的运动,其规模之大,声势之广,均让人瞩目,但其效力却甚微。此种结果亦证明了由党人学生发动的运动,其成效实际上并不明显,我们可以将此两次运动与1908年及1923年的两次抵制日货运动相比较,此两次运动因多由商人主动,而收效颇著。以往论者多从道德角度来讨论抵货运动不能持久的原因,而不能看到利益矛盾的不能解决实为关键。

  正因为抵货运动内在问题的制约,短时间要求商人配合是有可能的,但等时间一长,商人便多因生计需要而不可能长久地坚持。在运动发生之初,有的商人便以为抵制运动不可能持久,对要求商人牺牲利益不以为然。亦有论者发现,"随着斗争的深入,学生向工商界提出了限期处理完日货和以后不准再购运、出售日货的要求。这时,资产阶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除一部分继续赞成抵制日货外,大部分开始动摇,少数反对,并破坏抵制日货运动。"
  盐城洋广货业在五四运动发起之初,尚能按照商学联合会的要求,不进日货。但在运动进行了3个月后,则大进日货,并拒绝接受检查。到后来,则是"查得愈紧,运得越多。"扬州鸿兴昌广货店主陈楚,在同业中规模最大。五四运动起,他为了不致成为众矢之的,曾第一个表示决不进日货,并声明如查获该号私进日货,听凭众业处罚。但到7月,仍因购进日货而被学生查到。

  其实对学生而言,利益亦是一个重要的考虑。由于抵货运动一般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只需以热情语言去演说,所以参加者往往不惜一切,但如果运动牵涉到学生自身的利益,那么其态度可能亦会因此而动摇。如五卅运动期间,杭州广济医校学生曾以离校表示抵制。但到学校举行毕业考试时,仍有不少学生去参加。真正愿意为了公共目的而抛弃自身利益的人毕竟不多。但是对商人而言,抵货运动则可能会令他们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态度不可能不再三慎重,而行动必然倾向于缓和。要求商人不顾一切,"私利"为"国家"让路,如何可能做到?

  2、运动中对商人财产权与身体自由的侵犯

  民族主义运动期间,一些团体以抵制日货为由,而夺走他人财物,甚而焚毁。从当时的法律上来看,此举无疑是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法律上并无依据。但是,民族大义之类的"情"在此时,似乎已压倒了"法",而商人亦不大敢与此作对抗。只有一面承认自己亦"爱国",一面竭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于"爱国"与"卖国"的"大是大非"面前,私有财产权利并无容身之处.

  所以抵货运动,如果是以财产权的保护为前提,那么其坚持下去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是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为代价,则会引起利益受损者强烈不满。运动期间在一些利益攸关行业的商人的言语中常可以发现"血本"、"血汗"等字,以求得他人的理解。
  商人为了保护财产权,常强调抵货乃是本于"良心之主张",争取自办检查及处理违规者,反对学界干涉。而不愿意被外力所强迫进行。五四运动之初,苏州洋货业詠勤公所即认为学生或者外界并没有权利干涉商人的营业自由。该公所强调"商界与学界及各公所均有独立之权,彼此未可侵越。即抵制问题发生,纯乎良心上之主张,并无何种特设机关所能干涉。""人民既处法律之下,苟非违犯法律,理得营业自由。"

  但学生及其他势力方面,却不以为然。他们多认为自己出于"爱国"之心,自然代表"道义"与"正义",而对待不愿配合的奸商,使用强制力是理所当然,所谓"私有财产"似乎从来便未在学生等人的考虑之中。抵货运动发起后,江浙地区的学生与其他各界组织了大量的抵货团体,一些便径直宣布主要目的在于监视商人。绍兴学生曾警告商会,若各商家仍不将所存英日货造册送各界联合会与商会,便入店搜查。有些学生在检查货物时,连帐簿亦要一同检查,就商人方面而言,这自然难以接受。而像学生对商家任意罚款,甚至抽税,更超出行动的范围。
  运动中对商人身体自由的侵犯及人格的侮辱似乎倒处都在发生。而这种侵害在以前似乎是较少出现的。可以被视作是1920年前后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

  由前文,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上海还是江浙其他各地,罢市基本上是在学生与其他各界的压力下宣布的。而且当时一些商会,由于举行会议时,各界代表得以进去旁听,且发表演说,甚至将商会里外包围,所以一些地方的宣布罢市是在这种被迫的情形下宣布的。扬州商会为了避免"不逞之徒"在该会讨论抵货办法会议时进入会场,特别规定与会各业代表须持传单进场,并请警区派8名警士在会门前守卫。而据说,苏州振兴电灯公司经理祝兰舫则因苏州商会开会时人太多,而不敢出席讨论该公司是否掺有日股的会议。

  五四运动时,各地因商人违犯抵货规定而侵害商人身体及人格的事件经常被披露报端。1919年11月,徐州学生将协和号店主赵存仁面上书写"奸商"二字押着游街。12月,徐州学生又将一进口东洋布的商店店伙扭出游街,迫令店伙自呼"我是卖国贼"、"我是亡国奴"等,"稍不服从,即唾其面"。温州学生将抗拒抵货的洋货店孙某身穿红衣,游街示众。宁波,"余懋"纸号店主陈声源因为从检查队员手中抢回该店被查日货,而被戴上高帽子,游街示众,甚至沿途观看的人"唾其面以泄愤"。宁波学生又将新章店主朱如松戴高帽游街,这个举动被《越铎日报》称作是"吾甬空前绝后之盛举"。以此种激烈形式对商人在公共场合加以污辱,此前似乎不多见。将商人游街示众,相当于以前官府对待犯人的法子。但无疑官府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学生的举动则是蔑视既有的法律,亦显示他们内心的"轻商"倾向。江阴学生则制作"耻辱碑",如查到日货,便将货物的评价姓名书于碑上,"以为众耻",作为对其"人格及名誉上之处罚"。

  类似的事件在江浙地区以外似乎亦有许多。1920年4月,重庆学生团有"将华商复升恒号东卓云程捆缚涂面,裸体游行街市,并将该号所存货物,约值银两万两,概行抬出焚毁"之骇人举动。湖北外交后援会在发起后,因"彼邦既毫无觉悟,会力复渐形驰懈",乃认定"皆由于国贼媚于外,罔顾大局,奸商违约,私销日货"所致,遂有针对商人的严厉措施出台:凡查出奸商劣货,完全充公,另盖亡国奴印记于奸商面部,以示惩儆。9月21日,旅居汉口的浙江经营海味商人陈钟彝即被外交后援会职员以暴力殴至重伤。而杂货商祥和店员孙克明、海货商号振源号周振基、棉丝商寿昌鸿、胡再卿等多人被殴打盖印于脸上。
  不但如此,一些地方还出现以暗杀手段来恐吓商人。在上海,1925年6月6日总商会会长虞洽卿住宅被人投掷炸弹。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总董余葆三亦在五卅时期亦曾接到手枪子弹的警告信。

  3、运动中冲突的升级

  既然运动中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冲突便日益升级。愈到运动后期,商人愈不能忍受。以至于学生被打、商人以武力夺回货物、组织"流氓"对付检查学生、胁迫学生放弃检查等事件到处都在发生。甚至六合县布业商人组织"十人团"来抵制学生查货。五四运动与五卅运动期间,江浙两省当时均发生了一些大的冲突事件,下面略举三例:

  (1)苏州焚毁日货案

  1919年7月23日,苏州东和成号破布店店主李蔼东自上海华章纸厂运进东洋纸货200余件。由于怕被抵货团体查到,于是先借朝真观堆放。但按照事后的调查,"其用意在偷捐,并图私销。"后来苏州纸业认捐公所获悉,即前往查勘,李蔼东在接信后则托人表示承认照章纳税。不料事泄,为学生联合会得知消息,即派人前往调查。
  7月24日,学生联合会函告商会,查得私进某货,请于29日派代表来吴县教育会开会,共筹对付办法。28日,东和成号致函总商会,表示该货为"敝友"所有,声明不代人受过。亦暗埋引日人干涉的伏线。29日商会派代表2人与会,"代为陈述各该业情由,以期保护商货,和平解决"。在此会议上,各界代表"力主焚毁",商会代表力持反对无效。继而商会代表要求将洋布纸张等件充作善举,亦被多数否决。商会代表最后宣布对焚毁一节不负责任,且不负担经费。并于30日在本地各报纸发表通告。
  30日,学生联合会与爱国恒志团派人到朝真观提货,将197件纸货运至城内公共体育场,准备次日与其他查扣日货一起焚毁。东和成店方为保住货物,立即报告警区,但警察并不拦阻。又请日本驻苏州领事出面交涉,即转称该货为日商所有。日本领事即要求苏州地方交涉署与警察厅给予保护。警察厅长承诺已派员监管,即可送还。31日,各界代表纷赴体育场,观看焚货。地方官吏即以事关外交,出面要求各团体从缓焚货。并张贴告示于场外,但此时体育场内已聚集2000余人。一贴缓焚告示,许多人便开始起哄,纸货转眼间被人点燃化为灰烬。
  31日,日本驻苏州领事致函苏州交涉公署,称该项纸货198件,共2800余两,系上海日商三菱公司所有,委托东和成代觅地方堆放,现既被学生团焚毁,要求如数赔偿、严办加害者、解散排日团体及取缔排日运动等要求。该案又由日本驻华公使馆向中国外交部严重交涉。
  经认真调查,苏州地方交涉署认为货物明明是华商所有,日本领事显系干涉内地华商之事,实难承认。李蔼东如果因而受损害,可向内地法院起诉提起赔偿。但10月14日,日本公使馆仍照会中国外交部,要求照价赔偿,并惩处学生团。外交部仍据苏州地方官吏调查,强调该项货物为华商所有,要求赔偿一节自应无庸置议。到1920年4月,此案之风波仍未了结,似乎成为中日间一悬案。五四运动中因为焚货而牵动外交,江浙地区可能以此案为最重要者。

  (2)杭州高义泰案

  杭州高义泰布店是杭州规模最大的一家棉布店,亦是每次民族主义运动中学生查货的重点单位,每次运动均首当其冲。
  1925年7月3日,杭州学生联合会调查股30余人到高义泰布庄查货。该庄经理金某未答应,于是各干事即开始在该店门前露天讲演,哄动多人。警察与宪后随即赶到,弹压无效,便商请店方让学生进去检查。当20余学生进店后,翻遍楼上楼下,封存大量日货。是日查货,"聚观人众,为之塞途"。次日晨,该店经理因学生查货影响营业而到商会投诉,虽然商会各业董均认为"如此查法,商店不胜其烦,非严行拒绝,不足以安商业。"但是他们并无有效的办法来制止学生的进一步行动。所以次日仍有20余名学生到该店查货。7月4日,孙传芳据军警报告,遂传谕要求学联"勿太侵涉营业自由,妨碍地方秩序"。民众则谣传当局要下"临时戒严令"。此事引起商界极大不满,各界公团联合会亦紧急磋商解决办法。
  孙传芳7月8日发表通电,要求民众"舍近利而规远图",并指出:"牺牲工商,损失以千万计,险象内忧,尚不知所届,若再不加矜恤,力予消除,恐怨愤所积,不待外交失败,而内部已先鱼烂矣。"此电似乎是在商会呼吁之后,孙的一个正式表态。作为官方对商界的同情。此案直接引起官方对学生查货行动的禁止。

(3)宁波"新章"案

  宁波"新章"洋布店,店主朱如松,主要销售日布。五四运动爆发后,该店便为学生及工商界的救国十人团所盯住。一日,十人团获悉新章店从上海运来日纱12件,立即通知学生联合会来查扣。学生到达码头想径直提走该货,但英商太古轮船公司并不予合作。学生又赶至新章店,向店主索要栈单,朱如松避开不见。次日大批学生包围新章店,强行入店搜出大批日货,共有十三四车,全部运到江北岸空地付之一炬。同时学生并将朱如松戴高帽游街示众。"观者填巷塞途,有万人上下"。
  朱为抵制学生检查,一方面应付学生保证不再进日货,一面暗中与洋广货业同行商量对策。并筹备一笔"反抵货"的基金,预备雇人以武力对待学生的查扣行动。学生联合会方面,则集合数百人,仍上门检查,结果遭到店方埋伏的打手的袭击,10余名学生受伤,酿成血案。后来,学生联合会乃将朱诉诸宁波地方法院,法院判决朱如松徒刑4个月。此案当时轰动宁波,《鄞县通志》曾有记事诗说明此事:"新章主人罹祸酷,羞愤满腔恨绵绵,市侩殉利欲逐逐,死且不畏何况辱,一朝日货又披露,老羞成怒心手毒。……"
  不过相对而言,江浙地区在运动中的学商冲突还算是比较和缓的。其他外省如福州、广州等地均因抵货运动则发生更为严重的学商冲突,酿成死伤多人的惨案。
  如果说上述案例还是商家单独和学生发生冲突,那么在运动后期一些地方出现的以罢市来对抗学生行动,则说明问题正在不断普遍化。

  4、运动的结束

  抵货运动由于其内在的种种问题,故不能持久。而运动中商学矛盾的不能解决,亦使冲突愈来愈多,而官方亦不能不出面干涉。
  1920年2月,为山东问题中日直接交涉,北京、上海学生又起风潮。但是政府方面,则立刻采取严厉措施,天津、北京等地均有学生被捕或者遭到殴打。2月6日,北京政府颁布严令,禁止学生干政,各校均由军警把守。15日,内政部令北京警察厅解散学生联合会与教职员联合会。教育部亦通令各省当局禁止学生游行,"至于干涉商店,检查货物种种越轨之举,尤应一律来严加阻止。"
  3月29日,浙省当局封闭浙江学生联合会。4月21日,杭州学生发动游行,驱逐省长齐耀珊与教育厅长夏敬观,遭到1000余名军警阻拦殴打,80余人受伤。4月22日,苏州警察厅通告禁止学生游行、演讲、检查日货。称"商店之营业,血本攸关,频经检查,滋扰实甚,倘或莠民假借名义,妄兴风波,则治安秩序,更属不堪。"到5月初,上海、南京、无锡等地的学生联合会均被解散。但此时,很少有商人愿意以罢市来支持学生。

  同样,1925年8月,随着商学界矛盾的加剧,全国最有力的商学联合组织──上海工商学联合会亦被迫解散。上海学生联合会虽然一再致函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要求坚持团结。并发表"告商界同胞书",希望"吾商界同胞能顾及五卅运动的精神,通力合作,紧相携手,以打倒吾们共同的敌人──帝国主义"。但上海各马路商界总联合会还是决议要求解散工商学联合会。
  另外,运动的结束亦与时局的变化有关。1920年7月,直皖战争爆发,东南一带战云密布,两省绅商乃努力进行和平运动,以避免战祸。在此情形下,学生联合会既又被解散,而商界亦不再有人对此有多少兴趣,抵货运动便不了了之。相似地,1925年的五卅运动亦是在孙传芳驱奉战争的隆隆炮声中结束。
  一些学者亦曾指出,运动中止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明确的目的,学生运动中暴露出的缺陷亦非常明显。所谓抵货的举动,批评者认为在事实上根本不能长久办到。既然在事实上不能做到,则徒添窃笑或招致恶感引起冲突。

  民初的民族主义运动,是晚清以来的"重商主义"思潮与政治运动的结合,而运动中的商人则表现出矛盾的性格。但是,总的来看,商人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多是处于被动地位,除通电抗议或提倡国货等与商人利益无损的活动外,其它行动则迫于时局发展。采取行动主要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以及保持一定的商业秩序。
  五四运动及五卅运动中江浙各地的罢市似乎均是在学生的压力下,以"商界自动"的形式实现,但多非出于商界的本意。与其称他们的举动是因爱国所致,还不如说是对学生或者其他人激烈举动的恐惧。或者担心动荡中商店的财产受损。亦有地方的罢市因事发后金融奇拙,汇兑阻滞,市面清淡,加上有人鼓励所致。
  抵货运动的发起,不同行业的商人利益得失相异,故其态度便有很大的分野。一些本来便处在外商竞争环境中的工厂或公司亦得以趁机以"爱国主义"为口号,发展营业。他们对运动的支持亦相当明显。而一些洋广货业等则因为运动而遭受损失,因此基本上持反对态度。

  民族主义运动本来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一种群众运动。但是在实际中,运动的目标却发生了裂变。由于近世的民族主义运动常以抵货运动为其主体,因而"奸商"经常成为运动主要攻击的对象。而如何应付学生及其他各界的要求,亦成为民族主义运动中商人的主要工作。抵货运动中,许多商人都遭受了损失,甚至财产权与人身自由亦受到严重的冲击。但是运动中,商人并没有获得补偿,当商人愈来愈不能忍受进一步的损失时,他们与学生及其他势力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了。

  同时,抵货运动亦在事实上亦无法持久进行,国内生产厂家既不能满足工业原料与民生用品的需求,短时间的振兴实业亦无可能。故运动的开展只给一些国货厂商带来牟利的良机,物价上涨不仅影响到商人,亦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障碍。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抵货"五分钟热度",并不是国人的道德上有问题,而是本国的实业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运动的延续。
  由于学生并无力解决商人的现实问题,而仅以道德感召来呼吁商人配合他们的抵制工作。而当商人无法坚持时,学生只得把手段强化,但商人对学生的恶感亦日益增加,最后,学生便很可能失去商人的基本同情,当学生失去了商人的后盾时,其自身的运动亦可能也无法持续进行了。当官方开始真正地干预,以及秩序危机加重时,民族主义运动便自然冷却下去了。

  节选自冯筱才著《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7月)P21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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