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和中共《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确定,但这些年来,关于毛泽东的负面言论时常见诸网络,有些甚至将毛泽东作为负面历史人物加以否认。传播这些说法的人,有些还是,或者曾经是中共党员和党的干部。
最近一段时间,官方媒体和很多民间人士,纷纷发声,驳斥了那些"贬低""诽谤"毛泽东的言论。尽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的毛泽东的历 史地位,在国内外都已有公论,但对于那些"贬低""诽谤"的言论,也不能任其自流,至少应该有个说法,否则就是对历史不负责。至于具体如何应对那些"贬 低""诽谤"的言论,笔者以为,应该遵循法治的渠道加以厘清,这比单纯在在舆论上争论有效得多。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先例可循。
新加波的李光耀父子就曾经打过几次诽谤官司,并且都赢了。例如,2008年10月1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裁决,反对党新加坡民主党及其领 导人徐顺全因涉及诽谤,须向内阁资政李光耀和总理李显龙父子两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61万新加坡元(约合41.58万美元)。2009年11月17日新加 坡高等法院裁定,《远东经济评论》须赔偿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总理李显龙父子总额35万新元的名誉损失和5.5万新元的诉讼费用。这样,关于李光耀父子 这方面的负面新闻自然销声匿迹。
毛泽东已经故去多年,他本人不可能起诉。但是,这里有个中国人自己的例子可供借鉴。
谢晋是已故的我国著名导演。他去世后,一位叫宋祖德的人,在其博客文章说谢晋因嫖妓致死,及与他人有私生子。谢晋遗孀徐大雯将宋告上法庭。 经过两次审理,法庭终审宣判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宋祖德兄弟被要求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两人连续10天在媒体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9万元。自然,关于谢晋的那些嫖妓和私生子的言论也就烟消云散了。
关于诽谤案,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
第一点是诽谤罪由谁来起诉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对这一罪行的追诉附加了条件:"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 说,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如果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就会启动公诉程序。因此,如果认定某些言论是对毛泽东的"诽谤"。有关当事人可依 据刑法规定来决定起诉人。
第二点是在新形势下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一个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 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也不构成诽谤罪。因为大量的"诽谤"毛泽东的言论,还是出现在网络上。这个司法解释来得 很及时。
笔者以为,为了完善社会主义的的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不妨可以从这件事情做起。如果有正当的法律途径不走,既浪费社会资源(人力 资源、纸媒资源和网络资源等),也空耗许多人的时间,因为争来争去,实际上谁也不可能说服谁!如果有了法庭的裁决,尽管败诉的一方很可能不服气,但也不敢 公开再发表那些被判违法的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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